好心人借钱刀下救狗 无力支付寄养治疗费被诉
孙某将救来的残疾狗送到宠物店医治,宠物店护理残疾狗一年多却要钱无门。6月6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令被告孙某支付管理费、治疗费等共计16000余元。
2005年10月25日,孙某将一只残疾的大型幼犬送到王某开办的宠物店,要求将狗寄养一段时间,并希望宠物店对狗进行医治,费用一起结算。王某按孙某的要求为狗联系医生做了手术,花费医疗费二千余元。然而,到了该结帐的时间,孙某却表示该狗不是自己的,自己不同意付费。时至今日,该狗经王某的精心调养已经恢复健康并长成大型犬,但多达一万余元的费用却无人承担。
而孙某却认为,自己不是狗的主人,没有义务付费。该狗是自己出于好心从原主人那里买来的,当时原主人因为狗有残疾要将其杀掉,自己不忍心看到狗惨遭非命就借钱把它赎了过来。至于为何要将狗送到宠物店,孙某说,当时送狗时只是想救狗,没想别的,自己也付不起寄养费和手术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作为狗的送养人与宠物店业主王某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王某提供了护理服务,孙某有义务按照双方确定的管理费标准交纳管理费并支付为狗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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