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已于7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与以前颁布的《动物防疫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一起形成了畜牧业中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学习和遵循这部法律,对于依法从事养兔生产、经营活动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同时,也为处置各种各样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现阶段,在养兔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还普遍存在许多违法、不合法或不善于用法的现象,对此,我们应当依照畜牧法及相关法规加以分析和矫正。
1 关于种兔经营
虽然早在1994年,国务院就颁布了《种畜禽管理条例》,明确种畜禽经营必须获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但是,在大量的“种兔”交易活动中,许多单位和个人并不具备种兔经营资格,却把它当作增收致富的一个重要门路。“炒种”一度在兔业界任意泛滥。这种与猪、禽完全不同的供种体系,也是造成我国养兔业品种退化、生产性能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现在《畜牧法》明确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就决定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反之,对不具备资格者而从事此类活动的,明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视违法所得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法律还规定在媒体上刊登广告,广告人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现实的情况是,一些媒体在刊登此类广告时,并未要求广告人出示相关证件,从而导致“种兔”广告满天飞,既扰乱了种兔经营秩序,又使许多引种者无所适从。依照法律规定,媒体在没有取得有效证件的前提下,给业主发布广告,同样是一种违法行为,应按照《广告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我们期望畜牧法实施后,种兔经营活动能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并对非法从事此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起到威慑作用,从而进一步净化兔业环境。同样,在种兔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纠纷(诸如质量问题、引种途中大批死亡问题及病兔问题等),当事人也更可以运用相关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关于环保义务
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村环境质量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努力减少发展畜牧业对环境带来的污染也成了从业人员的一个新课题,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这个问题显得更为突出。但现实的情况仍不容乐观,一些兔场内总是看到粪尿横流,没有专门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有的将兔粪及废弃物任意堆放在路边,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水源。规模养殖场由于粪尿排泄量大,实行污物达标排放更是刻不容缓。《畜牧法》明确规定了畜禽养殖场应当履行环保义务,实施粪便、废水及固体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各地规模养兔场应着手进行排泄物的综合治理,并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争取得到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
3 关于建立养殖档案
看一个兔场是不是实行了规范化管理,除了兔场的设施、技术力量之外,有没有如实、详细的档案记录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但遗憾的是,目前相当一部分兔场缺乏完整的档案登记,有的甚至无档可查。系谱缺失,必然会导致种兔近交退化;疫病诊断、处理不记录,前车之鉴又会重复发生;饲料及兽药来源不明,发生意外情况也无据可查,索赔也就更加困难。现在,《畜牧法》以法律形式作出了养殖场应当建立档案的规定,而且未建立档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笔者希望广大兔场畜主,尤其是规模兔场,都应当建立起自己的养殖档案,其实这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4 关于开展维权行动
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养兔业的人员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着我们国家财力的不断增强,中央对“三农”实行“少取,多予”政策的进一步落实,政府对畜牧业(包括养兔业)的资金倾斜力度也会日益增强。现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对农民从事畜牧业按照其商品上市量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养兔也不例外。《畜牧法》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法律也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有支持和服务的义务。从事养兔业的广大从业人员,应当充分运用这部法律,积极开展维权行动,从而获得更好的养殖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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